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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促进跨区域选择交易平台。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防止通过设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鼓励省内市场主体跨地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稳妥推进京津冀三地跨区域选择交易平台。(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
(三)优化平台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1.推进交易事项“一网通办”。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交易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服务系统为交易信息汇集、共享和发布提供在线服务,监管系统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并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各子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应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服务大厅,推动实现交易事项全程在线办理、市场主体信息在线获取、行政监督指令在线下达,推动交易全程“无纸化”“开标不见面”。2019年底前,全省各级交易平台全面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推进交易活动“.多跑一次”。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一律取消;以“一表申请,反复调用,.多录一次”为目标,整合涉及多部门资质资格证明事项等共性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推动实现交易活动“.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3.推进交易服务标准化。2019年底前,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持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大数据分析等服务。完善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岗位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失职追究等责任制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交易平台服务原则上不收费,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减轻企业负担,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四)创新监管体制,强化多元共治。
1.实施协同监管。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要按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底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2.强化信用监管。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建立以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部门: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