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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施工许可证办理的条件)工程总承包项目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提交以下文件确认相对应的办理条件: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且自行实施施工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作为已确定施工单位的文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或者将施工分包的,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已确定施工单位的文件。
(二)按规定分阶段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
(三)以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认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增设办理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之间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对接共享。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表格添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