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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住建部官网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也是此办法继2017年后的第二次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
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旧: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新增: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旧: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
修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旧:固定价格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
新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
新增: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
新增: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安全责任)
修改: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删除: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全文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