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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投标 / 履约 / 质量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再见!投标 / 履约 / 质量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8-07 16:28:45    浏览量:

《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正式文件终于来了!!

近日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

 

四大亮点:

  • 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文力推,齐抓共管!

  • 支持多个担保保证人开展业务,保证公平竞争!

  •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 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日前,住建部联合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共同发文(建市【2019】68号)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

1、现金保证金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退还

2、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3、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5、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6、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以及工程担保相关信息。


文件原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文件要求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促进工程担保市场健康发展。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加快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证保险。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要求,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二)、大力推行投标担保。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等行为,鼓励将其纳入投标保函的保证范围进行索赔。招标人到期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标保函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着力推行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工程风险防控能力建设。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不断提高专业化承保能力,增强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并在违约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四)、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应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主体“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工程担保保证人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应用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力度,推进建筑工人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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