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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人关注『2019年建筑行业十件大事』

防水人关注『2019年建筑行业十件大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2-24 13:45:34    浏览量:
    转眼又到年底,2019年建筑行业在不断变革中发展前行。以关键词为中轴,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建筑行业十大事件。

 

1、造价师改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明确: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2019年是造价师正式改革的.年,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形成级别梯度,并开始使用新大纲、新教材


2、税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3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公告显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税改后,建筑业应注意的5个风险点:


1、“甲供工程”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点


    建筑业企业与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建筑所需材料、设备与动力等,并抵减应付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甲方用货物抵减应付工程款,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该行为是有偿销售,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关扣税凭证,在一般计税时,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2、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风险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11号公告规定,建筑业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必须分别计算自产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而不能自行选择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或者销售建筑服务计征增值税。开具发票也必须分开货物和服务。而对于受票方来讲,取得按照混合销售开具的发票,属于取得未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的税收凭证进行核算。


3、取得分包方的自产货物差额征税风险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业企业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服务,且其中的“料”是自产货物,根据11号公告规定,分包方应分别计征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同时,应分别开具货物和服务发票。此时就产生了问题,总包方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取得分包方的货物发票,是否可抵减总包款差额计征增值税?对此,各地规定不尽一致,有地区税务机关认为货物发票可以差额征税,参照某市国税局的规定: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试点纳税人,接受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开具的货物增值税发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差额缴税。

  • 1)扣除分包款的凭证:开具货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 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工程材料的条款约定(包括材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


4、混合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风险点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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